• 杜宏斌:2011年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解读
  • 作者:千课万人  发表时间:2016-07-14

  • 2011年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解读

    一、课程性质更加明确

    新标准在前言中把音乐课程的价值作了简要的概括,而将原标准中的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价值”改为“课程性质”,因此将原标准的四大价值简练地浓缩为课程的三大性质,改变了原标准中的性质与价值混为一谈的表述方法,课程性质更加明确。并且在课程性质中集中体现了音乐课程的独特性质: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其中“实践性”是本次改版的标准中单独在“课程性质”中提出来的,突出了音乐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区别,并强调了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的必要性。这一观点在后面的教学理念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二、课程基本理念更加综合

    原标准中基本理念共有十个,而新标准中将原来分为两个方面表述的基本理念合并为一个,共有五大理念。如审美和兴趣合二为一,改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但基本内容没有多大变化,增加了“音乐的情感体验,应以多样化的文化语境出发,以及双基的学习业要与不同的文化认知有机结合”等内容。如原标准中的重视音乐实践和鼓励音乐创造合并为:“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如弘扬民族音乐和理解多元文化合并为“弘扬民族音乐,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将原标准的理解多元文化改为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再如原标准中的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个性发展在新标准中也合二为一。同时,修改并提出了“突出音乐特点,关注学科综合”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我想是鉴于前期课改中一些老师过于强调了学科综合而忽略了音乐特点的做法而提出的,新标准指出要突出音乐特点,并且在表述中具体列举了音乐的不确定性、抽象性以及时间性、表演性和情感性特征,指出这些音乐特点要在教学过程中加以强调和体现。

    三、音乐特点更加突出

    从新标准提出的课程性质和课程基本理念中以及教学建议中,我们都可以感觉到,这次新颁发的标准更加突出音乐学科的特点,如新标准提出的音乐的实践性特点、音乐的不确定性、抽象性以及时间性、表演性和情感性特征,强调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聆听、演唱、演奏、综合性艺术表演和音乐编创等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学生在亲身参与这些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音乐的直接经验和丰富的情感体验,为掌握音乐相关知识和技能、领悟音乐内涵、提高音乐素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内容标准更加具体

    新标准在分学段的内容标准表述上也更加明确和具体,操作性更强,体现在:

    1.内容标准各年段的表述指向性更强,如:感受与欣赏(注:原标准中是“感受与鉴赏”)的音乐表现要素标准中关于对节拍的感受标准中分1——2年级主要是二拍子和三拍子;3——6年级主要是二拍子、三拍子和四拍子;相对于原标准更明确了。在演奏上,原标准中1-2年级没有提到学习竖笛、口琴、口风琴或其他课堂乐器,但在新标准中在1-2年级中明确提出要学习这些乐器,并在数量上提出能够演奏乐曲12首。

    2.弘扬民族文化在内容标准中得到具体体现,如在“演唱”的内容标准中在各学段背唱歌曲的要求中明确提出其中要有背唱中国民歌的数量要求,并且在中高年级和初中阶段提出了学习京剧和地方戏曲唱腔的要求。

    3.识读乐谱的要求有所提高,如36年级原标准只要求能够识读简单乐谱,但新标准中提出“能够跟随琴声视唱简单乐谱,具有初步的识谱能力”。而这个要求原标准中是在79年级中提出的。新标准在79年级中识读乐谱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为:具备识谱能力,能够比较顺畅地识读乐谱。

    五、设计思路更加清晰

    新课标在原来的基础上还增设了一块内容——课程设计思路,其中包括了:凸显音乐课程的美育功能,以音乐活动方式划分教学领域;设计丰富的音乐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正确处理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的关系;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分学段设计梯度渐进的课程学段目标及相应的课程内容,课程内容的设计,在明确的规定性和适度的弹性之间寻求平衡,给教师教学和地方音乐课程资源的开发留有创造和选择运用的空间。可以说这五个设计思路既解释了新标准框架如何构建也解答了在课程改革中需要正确处理好的几个教学问题和教学关系,对指导老师领会新课标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课标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作者:杜宏斌(浙江省小学音乐教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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